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借款人無力還款,擔保人要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若是一般保證,則需要經過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能償還的,債權人才能向擔保人主張還款。若是連帶保證,只要還款期屆滿,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也可以同時要求擔保人償還借款。
高利貸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高利貸,顧名思義是利息高額的貸款。在民間借貸中雙方可以約定利率,但不可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對于高利貸,我國規定,對于所發生的貸款資金,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則屬于違法的,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三)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后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并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擔保人被起訴如何自保
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起所擔保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就要考慮到自己是否能夠擔保還有擔保的是什么等等的問題,同時也會有擔保人被起訴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情況,就需要擔保人應訴準備答辯狀、整理證據、了解情況,進行自保或是承擔責任。在進行自保的時候還應該注意的就是保證期限的問題,一般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下,根據債務屆滿之日起承擔六個月的保證期限,超過期限,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對于要作為擔保人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還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一)需要擔保人具有為債務人代為償還債務的能力,其身份還需要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滿足這樣的條件和身份才能作為擔保人。同時如果是不能買滿足這樣的條件,也就是是不具有完全的債務償還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自然人,他們作為合同簽訂后的擔保人,在之后又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為借口要求免除其擔保責任的,這樣的情況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二)要作為擔保人具體的也可以是個體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樣的根據民法中的相關規定的公民的一種特殊狀態,也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三)就是有關于充當保證人的其他組織的具體要求,他們可以是依照法律登記領取了相關的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或是合伙企業;也可以是依法進行了登記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或是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但是同樣也要求的是進行過依法登記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還有經過了民政部門核實并登記的社會團體,也能作為滿足條件的其他組織;還能是鄉鎮、街道、村辦的企業,只要都是經過了核實并且登記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都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四)就是對于企業法人充當擔保人的要求,如果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而且還沒有經過法人的書面授權而去充當擔保人的,這樣的法人擔保是不成立的,保證合同也就是沒有作用的。還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都是無效的。
(五)作為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但是如果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如果是沒有其他的使保證協議無效的條件存在的話,那么其所簽訂的保證協議的就是有效的。
(六)是針對于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是國際經濟組織所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的情況下,在經過了國務院批準之后就可以作為其保證人,如果是其他的情況,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