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觀題:贈與合同與借款合同
【壹】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概念」
1.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一組同類合同。以供電合同為例,是指供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對價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叫供電人、用電人,標的是電,屬于轉移電這一特殊商品的所有權的合同。
2.用電合同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等特征。同時,用電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條款),供電方具有市場壟斷地位。
|「強制締約義務」
1.凡處于公共商行為提供方的,均負有強制締約義務,不得拒絕消費者(相對人)的合理訂約要求。
2.是對現實生活中的優勢市場地位的一種規制措施。
|「斷電的三規則」
1.因既定計劃檢修等原因而中斷供電的,供電人負有提前通知義務;否則由此造成用電人損失的,賠償之;
2.因地震等自然災害斷電的,供電人負有及時搶修義務;否則,由此造成用電人損失的,賠償之;
3.因用電人不支付電費等違約行為的,用電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支付電費、違約金的,供電人才得依照法定程序斷電;即便斷電,也得提前通知。
【貳】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概述」
贈與的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依不動產權利轉移方式轉移。
1.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贈與人依約無償轉移其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而不必向贈與人為相應的對待給付。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贈與人只承擔將贈與物無償地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物的權利。贈與可以附義務,但該義務與給予贈與物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因而不構成雙務合同。
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成立。因為贈與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贈與的要約經承諾后,贈與合同成立。受要約人拒絕承諾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
|「贈與人的義務」
1.交付贈與物并移轉其權利
贈與人應按約定將贈與物之所有權交付給受贈人,在贈與物為不動產時,還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可準用買賣合同的規定。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在此情形下,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瑕疵擔保義務。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2)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的,贈與人在負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權利義務」
1.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
2.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而終止,也有其特有的終止方式,即贈與的撤銷。贈與的撤銷有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之分。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銷合同。
2.法定撤銷權
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權,但受贈人針對贈與人有“忘恩負義”行為的,贈與人可行使法定撤銷權,追回已經移轉的贈與物或者要求對方返還相應的價金。此之謂法定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以上三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行使,逾期則歸于消滅(贈與人本人時間長)。對于受贈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非贈與人時間短)。
3.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依此規定,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窮困抗辯權”。
4.債權人的撤銷權相關
如果贈與人逃避法定義務而贈與的,無論受贈人是誰,利害關系人均可以撤銷贈與。的概念【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借款合同的類型」
借款合同,因為貸款人的身份不同,而有商業借款與民間借款之分,前者是指貸款人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后者的貸款人則是不以開展信貸業務為營業的非金融機構。后者又因為貸款人的不同,進一步可以分為非金融機構的單位與單位、非金融機構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借款合同。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非要式合同。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多為口頭形式,即便為書面形式,也通常體現為借條等不規范的書面形式。作為對比,商業借款合同都為要式合同。
2.要物合同。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要物合同。作為對比,商業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正因為個人之間借款之外的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所以貸款人不依約提供借款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顯然不適用于要物合同的個人之間借款合同。
3.無償合同。
(1)個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利息處理規則:有利息約定的,依照約定;如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
(2)個人之間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借款合同,原則上是有償的。
|「借款合同的兩個漏洞填補規則」
1.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補充協議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補充協議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關于利息的規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