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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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一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媽媽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別: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爸爸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寶寶的名字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媽媽的名字 受托人簽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二
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保《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范。
(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信息,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后,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并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信息聯網和共享,杜絕偽*證件的使用。
(二)協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范《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范》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信息互通,通過《新生兒入戶情況核查聯系表》聯系并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數據信息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的,戶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換發。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鑒定,并協調簽發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鑒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受理真偽鑒定時,如發現偽*證件,應將證件復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復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二)強化溝通交流。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系橋梁,通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溝通平臺,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衛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三)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群眾服務。不得違規設置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致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群眾難題,避免群眾走彎路。
(四)鼓勵探索創新。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三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群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后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四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后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并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于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后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后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后,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里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五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辦法: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予以補發。補發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申請補發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屬實證明。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填寫內容的證明。(掛產科號取病歷)
(三)準備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b5紙)。
第三十二條未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必須出具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方可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巳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點30分-10點掛號取病歷,來產科填補辦申請審核表。接生者簽字、產科主任簽字、醫務處簽字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六
根據市衛婦幼〔20xx〕2號文件要求,我院按衛計委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及整改工作匯報如下:
根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xx〕13號)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重點圍繞國家衛計委提出的10個方面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其中簽發機構要對近3年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進行逐一核查,簽發信息核對無誤。
1、完善告知義務規范簽發流程
一是嚴格履行申領告知義務;我們對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我院會給予清單一份,讓新生兒父母準備全相關證明材料。二是公示申領流程;我院在婦科門診醒目位置公開張貼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流程。我院醫學出生證明實行婦產科主任簽發,證章分開管理,專人專柜,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xxx管理,印章由xxx管理。首次申領由產科人員填寫,由婦產科主任簽字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由領證人去婦幼院核定身份信息,領取晉中市婦幼保健服務一卡通,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于換發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換發或補發要求的,按照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和要求,給予辦理換發或補發。三是公告服務承諾;我院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對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地點、證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確時效規定。
2、強化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落實責任追究制
院方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進行了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并與每一位簽發人員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發放、簽發和庫存信息化管理。嚴格廢證率管理,制定了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并簽名確認;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登記,每季度以報表形式上交衛生局;要求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婦幼院請示,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七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嚴禁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八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
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九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 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 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 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 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十四條 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十
委托人:—性別:女 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月——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十一
為加強我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格辦理程序,我院組織人員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發放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如下:
1、安排有專人負責證件出入庫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
2、證件管理人員參加過培訓或學習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知識通過問卷調查熟悉相關管理情況。
3、簽發登記記錄規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出入庫制度及簽發、補發、換發、廢證管理和文件歸檔。
5、《出生醫學證明》印章與簽發分開管理。
1、證件由專人填寫清楚完整。
2、按《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程序給予辦理留存有證件存根。
3、證件換發情況按程序辦理。
4、辦理時出生證明嚴格審核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或存根。
通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為100%。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十二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 與委托人關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姚某某 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十三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