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一
近期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臺減免農業稅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進行農業稅減免試點,由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稅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系到國家農業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后,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生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稅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后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么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后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稅,由于國家農業稅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稅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后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定了因國家稅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于我國當時處于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達,減免農業稅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稅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稅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征。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對于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于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規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定》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并規定“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著《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并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并非自動地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我國現行法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于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業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二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
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
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____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
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三
乙方(承包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甲方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耕地________畝轉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耕地位于,四至:東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積(如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存在誤差,雙方均認可合同約定的畝數及承包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承包價格:本合同將收取土地承包押金________元整,合同期限內按每畝________元/年,共計________元/年。
四、承包費按年度結算,第一年承包費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承包費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乙方逾期未支付承包費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土地。
五、乙方承包期間,該土地只能種植農作物類,不得隨意改變該土地用途,不得建造建筑物等,更不能隨意閑置該土地,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該土地。
六、乙方承包期間,所涉承包土地上農作物類的種植、灌溉、收割等環節的支出均由乙方承包,因此所獲收益也由乙方享有。但該土地所涉種子補貼,地畝補貼等政府補貼的優惠政策由甲方享有,與乙方無關。
七、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繼續承包該土地的,其應在合同到期前的兩個月內提出,并另行簽訂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可繼續承包。
八、合同期內,乙方應合理利用該土地,合同到期后,乙方交付該土地時,應保持原有可種植狀態,因乙方的農作物種植期間造成的土地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或恢復原狀。
九、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因政策、國家征收征用等不可歸責雙方的事由造成合同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簽字)乙方: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村委會補償發包的十畝承包田轉包給乙方()耕種。雙方達成以下承包約定:
一、甲方承包田位于三人班村七組屯東大堤北側裴德里河南岸,田軍承包田西側。
二、承包期20xx年1月10日至20xx年12月止(按國家規定二輪承包期止),承包價格約定:可以一年一定或三至五年綜合定價,每年按本組農戶土地承包中等價來約定。20xx年至20xx年三年每年按5000元交給甲方承包費款。交款時間在每年1月至3月份。
三、承包期內,如國家集體對該承包地收繳各項稅費,都乙方負責上繳。國家集體給予的一切補助優惠也都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爭要。
四、由于甲方承包田是村集體后補償的發包地,地質條件差,屬堤外開荒地。甲方向乙方保證提供穩定的耕地,如承包期內出現該耕地爭議,人為破壞對承包田噴施滅絕農藥和堤外泄洪、漲水淹地等造成乙方投資收益受到損失甲方承諾乙方,在下年承包期內,免收一年承包費來抵頂給乙方上年所造成的損失。若產生爭議甲負責與有關部門溝通,乙方協助配合。
五、雙方合同簽訂后共同遵守,若一方反悔,賠償另一方人民幣叁萬元整,作為合同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簽訂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五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甲方:(轉讓方)
乙方:(接收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并經同意,訂立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畝,四至:東至;西至;南至;北至轉包給乙方使用。
二、轉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轉包土地的用途:等。
四、轉包的價格及支付方式:
(一)轉包總價款元(大寫:元整)含地上附著物包括等結價款及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承包費用。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轉包費用元,余款于年月日前付清。甲方應將該土地承包合同原件移交給乙方。
(二)土地租金采取預交形式,每畝土地按每年元計算。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費用由甲方支付(甲方須將收據移交給乙方);從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乙方向支付,每20xx年支付一次。承包土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不含田埂)。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地上附著物包括:等所有權、使用權及處置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將以上所述地上附著物有關證明材料移交給乙方;甲方應協助將電力使用權過戶給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之前與該租賃土地有關的經濟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合同期內乙方可以轉包給第三方,與甲方無關;合同期滿,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八、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未到期解除合同或不執行本合同,即視為單方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應按未履行合同轉包額的20%賠償對方損失。
九、合同期內如遇政府或企業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終止合同,乙方在承包期內對土地的投入,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其它費用按政府規定的標準補償給乙方,雙方合同自動終止。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及監證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村委會(蓋章):
監證機關(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六
承包方(乙方):
依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村兩委研究同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土地承包協議:
一、承包土地的座落位置和數量
甲方將座落在 土地承包給乙方,面積 畝,土地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價格及繳款方式1、土地承包價格為每年每畝 元,土地承包費每年 元,承包費總額 元(大寫: 元)。
2、土地承包金于每年 月 日前交清。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有權監督乙方依法經營管理承包的土地。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的土地有管理權、使用權、繼承權,無所有權。
2、乙方對所承包的土地要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否則,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3、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時,必須經甲方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4、合同期滿時,甲方如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證單位各一份。
發包方(章)
代表人(簽章)
承包方(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七
乙方:xxxx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篇八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方: 縣 鄉 村
依據國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流轉承包經營及新農村建設政策,乙方通過發展,對周邊的用地調查和自身發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戶主的引進,并規劃在村民組所屬范圍內的黃橋頭地段種植大樹、花卉苗木和水草養殖,蔬菜藥材按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積:
鄉 村 組 戶主,水田 丘,田畝名稱
面積 畝。
二、承包土地經營期限:
甲方同意將自家所分包的責任田在本輪三十年責任制所剩年限約 16 年,(即 20xx 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轉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
三、承包土地經營價格:
承包價格按每畝每年人民幣 1400 元。每4年遞增200元畝/每年,即20xx年至20xx年為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為每年1600元;20xx年至20xx為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為每年20xx元。
四、承包土地經營費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經過村組監證認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為土地到期稻田還原費。田租一次性預付四年即20xx至20xx年的田租,計費標準依據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四年期滿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第五年期滿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往后依次類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滿后,每年付款的時間定為11月12月之間。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過期不付甲方有權處理苗木。
五、甲、乙約定事項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內,有規劃、必須的建設、開發、投資、經營、填土、管理等自主權,并獨立核算,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乙方必須合法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進行干涉和另立項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費用。如國家x策發生變化需增加的稅收概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國家x性的征地,按國家征地標準將各項征地補償費甲、乙雙方分劃收取,即:
(1)土地、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原有的農田建設和原有的水利設施等全部歸甲方的村民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國家有水稻田補償費用全部歸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所有花卉苗木、樹木、構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魚塘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企事業單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項第二條執行外,甲、乙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方可實施。
4、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圍內所有構建無償給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樹木和可移動產歸屬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則由乙方的土地還原費抵給甲方作為土地還原費用。如甲方同意繼續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6、乙方承包土地經營期內保證周邊的水源、道路暢通。甲方現有水利設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損壞,甲方協助維護乙方所建園內的安全設施。
7、乙方承包土地經營開發在新改革、新發現、新技術等各種創新,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但一切開支費用全部歸屬乙方。
8、在稻田公路兩邊預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過路通道。
9、乙方在生產種植過程中,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六、甲、乙雙方責任
1、對于 20xx 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證合同簽定生效之日 20xx 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處的耕地內繼續種作物,合同前已經種植了過期作物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確保乙方進場使用,但不得超過 20xx 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提供現有的用水水源不變,用電桿點不變給乙方,機械設備、電費由乙方自負。
3、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期內,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及時配合乙方解決周邊環境矛盾及相關問題。如乙方需勞動力做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甲方及當地村民,但必須遵守乙方的勞動制度。
4、乙方必須在承包期內合法經營,遵守當地村規民約,按時繳納甲方及甲方村民組的費用。
5、乙方在承包期內如造成水土流失責任自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組應維護乙方合法經營、合法利益,支持協助乙方各項工作。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流轉土地乙方可采承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以上條款,不得因雙方法人代表的變動而變動。如一方違約,承擔賠償對方雙倍經濟損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所有責任田農戶全部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歸甲方。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到期滿甲、乙雙方處理好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