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嗎?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哪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種,即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4.在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5.在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6.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7.在其他情形下,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勞動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阻撓‘依法約定了培訓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依法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