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人力資源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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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人力資源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篇一
第二條:員工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領導請假。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說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項,同時出示相關證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條:提前結束假期回公司須通知所在部門負責人,需要延長假期的須出示延期證明,再次審核、批準。
第五條:請假或延長假期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三天以上曠工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請假期間,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
第八條:假期規定:事假每月不得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病假2天以上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證明;本人婚嫁給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給予2天;產假(女)90日;流產假(女)7天;喪假,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死亡,給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給假3天;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