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案件介紹】
陳某與張某是大學同學二者關系非常好,2021年4月5日,張某向陳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21年7月15日,張某通過銀行卡向陳某轉賬2.5萬元進行了還款。經過陳某多次催要,張某依舊不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陳某只能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剩余3萬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查明,2021年4月5日,張某向陳某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陳某現金伍萬元整(),收款賬號:xxx,借款人:張某。陳某于2021年4月5日通過手機向張某轉賬元,2021年7月15日,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歸還陳某元,剩余借款張某一直未歸還。
陳某實際出借金額為元,借條與實際交付金額不一致,應當以實付金額為準。因此張某歸還陳某剩余借款本金為金額元。
最終法院判決:由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陳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律師提醒】
本案中借條約定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應當以實際借款金額為準。民間借貸在本質上屬于借款合同等范疇,借款合同合同屬于實踐合同,除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外還需要實際支付后才能生效。當借條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時,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從而得出正確裁判結果。
【法條連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