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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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杰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北京××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北京××經營負責人,住北京市朝陽區××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xx)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北京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xx年8月4日與北京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20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20xx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20xx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并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xx年8月4日至20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北京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工貿有限公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原告:xx,男,23歲,漢族身份證號:371xxxxxx地址:xx路xx號,電話:1562788xxxx
被告:xx,男,xx歲,漢族身份證號:3728xxxxx,地址:xx路xx號電話:15899xxxxx
訴訟請求:
1:被告返還原告的房屋保證金1000元。
2:被告返還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個月20天的房屋預付款xxx元。
3:被告承擔整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一次xx收取原告6個月房租4200元和保證金1000元,共計5200元。(見xx據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開始多次聯系被告商議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見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鑰匙,并且把原告趕出門外,把門反鎖將鑰匙帶走(見xx據3)。原告與被告協商要回鑰匙繼續租住或退還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堅持不再返還原告鑰匙,不再讓原告繼續租住,不退還任何預付款和押金。被告違
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條款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詳情條款見xx據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內收走鑰匙,強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無法繼續居住,并且不再退還任何房款和押金,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貴院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xx據和xx據來源,xx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賃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據和房租費收據各一份。3、錄音。
此致xx市xx區xx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xx
20xx年5月16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原告:王××,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被告:張××,男,住×市×區×街×號,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x年12月,共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32000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2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xx法院
具狀人:
20xx年6月25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四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委托代理人:黃新德,上海卓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西省xx市xx縣xx鎮xx號。
訴訟請求:
1、終止原告、被告之間,被告搬離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
2、判令被告支付支付違約金29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9日,原告將上海市xx路xx號門面房租給被告使用,當時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每月租金xx2900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租賃期限內,未經xx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第三人,亦不得將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否則,xx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據本合同第9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月20日,原告發現被告將系爭房屋租給第三人,原告立即通知被告不得轉租,但被告不予理睬。第三人從事廣告印刷制作,油墨味很濃,且經常銷毀廢舊油墨,紙張,嚴重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安全。
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口頭等形式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將所有物品搬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解除協議決定,仍然不愿意交出店面鑰匙,拒絕搬走。原告無奈,只得提起訴訟,請求xx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閘北區xx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1月x日